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(含2/3,下同)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。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,其职权是:
(一)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,推举名誉会长,聘请顾问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。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,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2/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联系群众,作风民主,维护团结,廉洁奉公;
(三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在选举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时,如果有候选人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,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,方可进行选举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。
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继续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。因特殊情况需要,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、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,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;
(三)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设常务副会长,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。
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: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;
(四)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,办理秘书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
工作;
(五)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,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,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、指导、咨询和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、评奖工作。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以《大语文教育》为会刊,《修辞学习》为本会参与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。
各分支机构应遵循本会章程,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,发展会员。